第一条 为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教党[2014]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总支(党委)的各教学院(部),应明确一名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校属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员在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协助本单位总支(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领域工作(如干部选任、人员聘用、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等)的监督。
(三)加强对本单位执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尽早发现,尽早提醒。
(五)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六)协助学校纪委开展相关信访事项核实及纪律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总支(党委)要按照《中共半岛平台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纪检监察员参加本单位党政联系会和重点领域工作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半岛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