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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我院实际,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院各单位领导班子,必须按照本细则要求,明确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我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系部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全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校;

(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谁主管,谁负责,落实主管人员责任;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系部党政班子及机关处室(馆)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增强廉政意识。

(四)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联系本单位实际制订党风廉政规章和落实措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党总支兼职纪检监察人员配备到位,工作到位,健全监督机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六)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干部的推荐、选拔、调动和使用问题上,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本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治荣誉以及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和行贿、受贿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八)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的领导班子除了执行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学院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各单位对于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要严格把关,防止和遏制消极腐败问题的产生和蔓延。各单位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本单位其他干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消极腐败问题则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的各项要求。

(二)严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及其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三)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严重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积极支持、配合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四)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和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认真落实治本措施,每年至少要有两次本单位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

(五)坚决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协调、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加大执法执纪工作力度。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分管和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亲自谋划,具体指导,抓好落实。

(二) 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要督促其纠正,对所在单位出现的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给领导送红包或接收红包等违纪违规问题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同时要协助纪检监督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单独建档,必要时也可由院纪委牵头组织专项考核。

(一) 考核内容为本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二) 考核工作要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总体评价,提出奖惩建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

(三) 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院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两年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对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和报告,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与院党委组织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或经党委批准组织专项考核;

(二)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属于处级干部问题的要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属于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的,责成该领导班子正职找其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第十四条 建立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材料、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责任追究结果及其它有关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院纪委建立和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准乱收费、不准设“小金库”、不准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交办的党风廉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学院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藉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藉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藉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细则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所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督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 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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