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检查督查工作,保证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促检查的责任主体。督促检查工作由校纪委监察处具体负责。凡被列入督促检查的事项,必须讲效率、求质量、求实效,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督促检查的主要任务。督促检查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二项,信访举报和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情况的督促检查另行规定。
(一)对中央、省委、省纪委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要求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督促检查的主要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中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
(二)领导授权。开展督查工作以督促催办、反馈情况、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主,直接处理问题由相关室(办)负责,需直接处理的非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领导授权。
(三)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全面、准确,处理问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四)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讲求效率,注重实效,提高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分级负责。督查组负责联系、协调各总支纪检监察员和相关部门对督查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不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原则上不越级处理问题。
第五条:督促检查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全面工作与阶段工作相结合。把握主要脉络,抓住每一阶段工作重点,循序渐进,推动落实。
(二)决策督查与专项查办相结合。注重研究分析专项查办中的共性问题,抓住结合点,坚持大小不偏废。
(三)督促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督查监控,同部门年终考评挂钩,促进落实。
(四)督查反馈与结果回访相结合。经常对反馈情况进行回访、调研,察辩真伪,确保实效。
第六条:督促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督促检查事项的确定。主要是对重要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分解立项;对要求落实的问题,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提出拟办意见。凡经领导批示、指示列为督促检查的事项,都要做到定内容、定时限、定承办单位及责任人。
(二)督促检查事项的下达。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理。
(三)督促检查事项的跟踪督办。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跟踪全程、督办到底的原则,除急事急办外,对一般督促检查事项,在下发纪委督查通知七个工作日后,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落实情况;对特殊督促检查事项,在下发纪委督查通知三个工作日后,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迅速报送落实情况。对逾期不报落实情况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有关领导和单位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多方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探讨,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并会同责任部门搞好协调。对重大或疑难事项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不落实的问题,应派人深入实地督查调研,也可采取暗访的办法,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提出能切实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遇到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主管校领导协调处理。
(四)督查事项的审查。对承办单位正式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结报告,要坚持“三查一回访”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即:查问题是否全部查清、查结论是否正确、查处理是否到位;回访当事人、群众对处理结果满意不满意。确因情况复杂、限期内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处理进展情况,或请领导同志出面进行协调,促使问题尽快解决。
(五)督促检查情况的反馈。纪委要对督查情况或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督促检查工作的文书处理
主要是认真搞好各种文稿的编辑、送审、签发、排版、校对、发送和底稿存档等,以及上级下发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督促检查业务建设
切实加强学校纪检监察系统督查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各总支纪检监察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好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学习考察活动,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高整体合力与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