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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有诉必理、有案必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二)市州、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没有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县市区纪委应当有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三)各级纪委机关党组织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纪委常委会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部署,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

第六条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要对以下对象实施监督:

(一)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的厅级干部(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以及省委巡视机构干部;

(二)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干部;

(三)省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省纪委委员;

(五)市州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省直一级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高等学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内的中央在湘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纪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指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监督工作,督办县市区纪委书记的信访举报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六)承办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省纪委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参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责。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办理信访举报。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统一归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办理。

(一)自办。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5种方式办理。 .

(二)转办。对应当由下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理的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举报,转给下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办理。

(三)交办。对应当由下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理的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交给下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办理。承办单位原则上在3个月内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四)督办。对未按要求办理交办件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可以采取发函、电话催办、派人督导等方式进行督办,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提醒。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采取约谈方式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监督责任、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反映但线索笼统不具有可查性,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被反映的意见较多,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形。

第十二条诫勉。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采取谈话诫勉的方式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规定的;

(二)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

(三)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人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不严格执行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七)不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三条问责。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具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问责情形、但不需要同时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

(二)具有《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的问责情形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腐必反、有错必纠,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初核和立案的案件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确需使用审查措施的,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程序办理。其中,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处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使用审查措施的,须报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程序报批。

(二)对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查处的省管纪检监察干部和巡视干部,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案件审理室审理,报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分别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其中,需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再作出。

(三)对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立案查处的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干部、派驻机构处级及以下干部和行政关系在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的处级及以下巡视干部,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案件审理室审理,报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分别作出处分决定。

(四)对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立案查处的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以及行政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处级及以下巡视干部,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案件审理室审核并报省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交由有管辖权的单位依据案件审理室认定的违纪事实,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交办、督办查处的案件,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同意后,由立案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办理,处理结果报省纪委干部监督室备案。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立案查处案件党纪政纪处理程序参照本条(二)、(三)、(四)、(五)项执行。

第十五条开展监督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履行职责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勤政廉政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明察暗访、办案回访和参加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整岗位等方式开展监督。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信访举报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市州纪委和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等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每半年对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及查办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十八条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市州、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等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须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每季末25日前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十九条违纪违法问题和突发舆情(事件)报告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等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须在知情后1 2个小时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报告表》(附件2)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突发舆情(事件)报告表》(附件3),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项报告,紧急情况下,知情后须立即口头报告,然后补报书面报告。

(一)涉嫌犯罪的;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立案调查的;

(三)受到行政拘留的;

(四)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

(五)受到媒体关注,对纪检监察队伍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能发展成社会舆论热点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一)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下一级纪委换届等工作的监督。各级纪委组织部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征求同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有关人选的意见。

(二)各级纪委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交流干部时,应当将工作方案于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审核。在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开、公示情况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三)各级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在研究制度建设、干部人事等有关事项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应当列席。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主动报告、查处的,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追究责任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以案谋私,致使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追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印发的《湖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和《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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